在书法艺术创作中,我感到它不是篆隶楷行草各种书体的相加,或者其中两种、三种书体的相加。既不能完全靠近古人,也不能完全靠近现代某人,而是传统与现代两极的碰撞是阴阳两个电极的相击,是纵与横的相交,是心与物的相合,是在最古典与最现代的撞击中寻觅自我的支撑点,寻找属于自己审美理想的一片蓝天。
书法艺术的创作从格式塔心理学所研究的“形”中,可以得到阐释。“格式塔”中文把它译作“完形”,因为“格式塔”强调它的整体性。格式塔心理学认为,任何“形”,都是知觉进行了积极组织建构的结果和成功,而不是客体本身就有的。“凡是但它决不等于构成它的所有成份之和。”(《审美心理描述》,滕守姚著,198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99至100页)它的基本原理是:整体大于局部之和,形式与关系可以生成一种新的质,这是一种新的、突现的、新生的质,这种新质并不属于具体的各个部分,却可以统领涵盖各个部分,各个部分也因此被赋于了新的含义。有时,格式塔的含义比“形”还要宽泛,因为它还包括视觉意象之外的一切被视为整体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幅画,一种意象,一幕剧,都可以被视为格式塔。犹如一首乐曲,其乐曲的质的规定性,并非一个个音准音符的相加,而是各个音符组成的关系、以及由这些关系组成的一个连续的过程。作为乐曲也是一种音响之外的东西,一种经人的大脑整合的东西,是物理性质的声响在人的心灵中有组织的呈现。新创作出的书法艺术品,不等于各种书体的相加,而从融合各种书体,而突现出来的新的图式;而这种新的图式,可以涵盖各种书体,并赋于各种以新的活力。
书法艺术是一种表现性的艺术。作为创作主体的个人根据在实践中形成的审美理想,选择或创造一种物质形式,通过相应的感官知觉引起审美主体特定心理感受,这种主体感情抒发和观照的过程,就是表现。这表现更强调自我感受和主观意念;精神生产的艺术,更强调艺术品生产者的精神状态,它又深刻反映时代精神,表现强烈的个性和精神体验。
德国艺术家沃林格认为,制约所有艺术现象最根本的和最内在要素就是人所具有的“艺术意志”。“人们往往从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朴素原则出发,即艺术意志,一种先于艺术品而产生的目的意识冲动。”([德]沃林格著,王才勇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艺术意志”,他就会从事什么样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