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书法理论 > 书论 
书法创作的“有法”与“无法”
发表日期:2006-10-27 01:22:00 来源:不详 被阅读[1790]次

书法创作的“有法”与“无法”  
顾生

  清代蒋和在其《学画杂论·用稿》中说:“学习须从规矩入,神化亦从规矩出。离规矩便无理无法矣。”绘画要依一定的规矩,书法艺术也有一定的法规。但,所谓法规,亦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从事书法艺术创作,既要”有法”,又要“无法”,要从“有法”进而达到“无法”。
  成功的书法艺术作品,总要合乎——定的艺术表现法则。对书法创作的入来说,研究探讨书法艺术,首先要做到艺术上“入法”是非常必要的。清代董启在《养素居画学钩深》中说:“初学欲知笔墨,须临摹古人。古人笔墨,规矩方圆之至也”。“入法”问题不解决,也就谈不上书法创作。应该明确的是,“人法”只是进行书法创作的最初要求。在此基础上还应逐步做到“无法”,这才是书法创作的最高境界。我们在进行创作时,不可不师法前人的有用之法,但又不能把前人的
法当作千古不变的教条。清代张庚在《浦山论书·论取资》中说过:“法固要取于古人,然所资者不可不求诸活泼泼地。若死守旧本,终无出路。”这段话应当是把“师法”作为起点,用前人的规矩熔铸自家之性灵,从而达到“无迹可窥”的“无法”境界。
  其实,书法艺术创作从“有法”到“无法”,也是风格上从“无我”到“有我”的过程,艺术领域历来就有“风格即人”的说法。书法创作没有个性色彩,即“无我”。摹仿或胡造都与艺术创作无缘。宋代沈括在其《梦溪笔谈》中说:“尽得师法,律度备全,犹是书奴……”只有在师法前人的基础上,而又能逐步摆脱前人的束缚,创作出自家的独特风格来,才能做到“有我”而“无法”。
  总之,书法艺术创作,“人法”是前提,“无法”见高低。好的作品,是“有法”与“无法”的和谐统一。画论说:“有法无法”,“不似之似”。“法”的存在正是为了表现“无法”,“不似”是更艺术、更抽象的“有法”。书法创作是将生活中、现实中的美,艺术地再现于创作中,不必拘泥于一法一式。而有些初学书法的同志,不甚重视书法艺术创作规律的研究,尚未“人法”便图“无法”,自然
会走弯路的。也有些书法创作者,艺术上墨守成规,缺乏独创性,作品也就缺少生气。一个书法作者,如能掌握“有法”与“无法”的辩证关系,拓宽书法艺术创作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