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资料汇编之四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副主席丁谦做《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硬笔书法协会
英译:Chinese Hard-Pen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英译缩写:CHCA
本会由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特区和国家机关、行业的硬笔书法团体以及硬笔书法家、硬笔书法理论、研究、教育工作者组成。是为振兴发展中国硬笔书法事业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亿万中国人写好汉字,提高汉字的书写水平、提高硬笔书法艺术创作水平,弘扬中华文化、践行大书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zgybsf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硬笔书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 组织、开展硬笔书法工具、材料、技艺的开发、研制、实验、鉴定、宣传、推广;
(三) 组织、举办硬笔书法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竞赛与展览;
(四) 组织、开展书法教学、培训、考级、评审和人才培养、推荐;
(五) 编辑、出版硬笔书法教材、著述、碑帖、报刊、杂志、作品集;
(六) 组织、代表中国硬笔书法界进行对外交流、联谊、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
(七) 组织、开展全国硬笔书法的艺术鉴定、赏评、职称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
(八) 组织、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团体、个人进行与发展书画事业相关的联谊与合作;
(九) 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和影响;
(四) 与本会业务相关联的资格单位和个人(资格另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取得入会资格;
(二) 经团体会员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个人简历、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复印件,作品二幅,参展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团体会员须按细则考核验收);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内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向本会推荐人才、订阅会内刊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和修改协会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会员代表产生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名称变更事宜,决定名誉职务设立;
(五) 选举法定代表人;
(六) 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议题通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爱党、爱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 有较高的组织能力;
(三) 有较高的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书法教育水平。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监事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根据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换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多不超过原理事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应每年进行述职,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资格。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荣誉副主席、主席团常委、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素质好;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本会设立荣誉副主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爱党爱国,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年满60周岁,担任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省级团体会员单位主席或会长职务;3、传承中华文化、践行大书法,任职期间工作成绩突出,德艺双馨,曾组织、承办国家级大型硬笔书法活动。)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具有相当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因特殊情况等原因,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如不能履职时,应委托或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会出席社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常务监事若干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监事会履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在监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可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在监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召开常务监事会予以罢免,罢免决议需常务监事会2/3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在通过相关决议后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