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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城市关于中小学艺术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发表日期:2021-11-02 10:18:48 来源:本站 被阅读[2464]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保障“双减”工作顺利推进,日前,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出台《金华市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金委办发〔2021〕3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全市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保障我市“双减”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落实政府对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引导艺术类培训机构坚持“以美育人”为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教学体系,提高教学质量,为全面落实“双减”工作,不断提升中小学生艺术素养、助力学校艺术教育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12月底,现有面向中小学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基本完成转录审批登记;2025年,面向中小学的艺术类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率达100%、培训师资合格率达100%,艺术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管理科学规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执行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1.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面向社会举办,并以营利性艺术类培训机构注册登记。

      2.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金华市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要求,并按照《金华市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立流程》规范的程序,经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艺术培训活动。

      3.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4.面向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开办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规范审批登记程序和退出机制

      1.参照教育部门学科类管理模式,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市、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置许可。

      2.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培训机构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留告知书载明的名称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立,并凭审批的许可文书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为营利性艺术类培训机构。

      3.艺术类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中明确培训机构服务内容。培训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事先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成立艺术类培训课程审核鉴定专家小组,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模糊艺术类培训课程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果应当给出明确的“艺术类”或者“非艺术类”结论。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3次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不善倒闭的,艺术培训机构需终止培训服务。艺术培训机构终止服务前,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

     (三)落实艺术类培训机构职责

      1.信息公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培训的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合同约束。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标准和程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3.制度完善。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应实行学员登记注册制度,建立规范的学员档案;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培训。

      4.定期报告。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依规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双减”工作小组,加强对“双减”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的制定,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摸清底数,厘清标准,分清责任,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预防和化解风险,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艺术培训机构预收费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监管,实施艺术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不断加强对全市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执法检查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建设、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办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或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金华市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金委办发〔2021〕3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助力我市“双减”工作,规范艺术培训行业管理,促进艺术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金华行政区内,经属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为提高中小学生艺术素养和艺术特长,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音乐类(音乐基础知识教育、声乐类、键盘和管弦乐器类等)、舞蹈类(中国舞、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戏剧戏曲和曲艺类(戏曲表演、戏剧表演等)等艺术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培训机构”。

艺术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第二条 举办者条件

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举办艺术培训机构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艺术培训机构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三条 机构名称

艺术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名称:一般采用“金华市XX区或XX县(市)”结构。

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一般表述为“XX培训机构、XX培训中心”等,为体现培训门类或者特色,可以使用类如“舞蹈培训”“音乐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

4.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5.培训机构门面悬挂名称应当与备案登记名称相符,且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第四条 培训场地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举办者自有场所需具备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一)选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它有安全隐患或不适宜艺术培训活动的房屋办学。培训场所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标准的要求,采光、照明、通风、排水等条件良好,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不得高于3层。

(二)面积: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和戏剧类不少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类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须不少于300平方米,其它类别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须不少于150平方米。机构名称为“XX培训中心”的,其面积须不少于800平方米。


第五条 培训师资

艺术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满足艺术培训需要的管理人员与专兼职培训教师,专职培训教师应不少于3人,且必须与培训机构签订1年以上的任职合同。培训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不得聘用文化馆(站)、国有院团、国办艺术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任境外、国外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六条 课程要求

培训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计划、大纲和配备相应教材(或讲义)。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并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培训的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


第七条 审批登记

艺术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市、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置许可。艺术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以核准的名称,经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艺术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加强监管

建立艺术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艺术培训机构的资金管理参照教育学科类管理办法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鼓励实施先培训后付费或一课一销的培训收费模式,并使用规范的艺术培训服务合同。实施风险储备金制度,登记为一般艺术培训机构的15万元,艺术培训中心的30万元,风险储备金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九条 附则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指引制订本地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标准,并向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