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刑徒墓志砖的发现与研究 杜玉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
清朝末年在我国中原地区发现东汉刑徒墓志砖。公元1909年《神州国光集》第七集,首先发表一块刑徒砖砖志铭文拓片。铭文为“右无任汝南山桑髡/钳宣晓熹平元/年十二月十九日物故”。随后收藏家端方的《陶斋藏砖记》与《陶斋藏砖》又有著录,罗振玉《恒农冢墓遗文》和《恒农砖录》亦有著录。二者收录东汉刑徒砖志约有200余块。进入30年代,范寿铭著《循园古冢遗文跋尾》又收录2块。东汉刑徒墓志砖的出土与著录,在当时颇引得史学界与书法界学者的关注。虽然有数百块刑徒砖的发现与著录,但是确切的出土地点始终没有搞清楚,根据古董商传言出于河南灵宝,罗振玉故以灵宝古名恒农而命名著书。
1949年以后全国各地文物考古事业大发展,公元1957年在河南偃师西大郊村,即位于东汉首都雒阳城南郊的一处高地上,发现刑徒墓志砖。经过考古调查得以确认西大郊村的高地,应该就是埋葬东汉刑徒的墓地。公元1964年春夏之际,当时的中国科学院(后改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派驻洛阳的“汉魏故城工作队”,因配合农田基本建设与勘查古城的需要,对这处东汉时期的刑徒墓地进行了大规模的发掘考察,取得重大收获。
东汉雒阳刑徒墓地,位于河南洛阳市与偃师市相接壤的汉魏雒阳故城南郊偏西南处,墓地座落在汉魏时期洛河的南岸一处偏僻地方。墓地面积大约有5万平方米,考古发掘共有1800平方米,发掘清理墓葬522座,出土刑徒人骨架432具,可以用作人体鉴定标本的分属422具,全部进行了科学鉴定。出土刑徒砖志823块,对铭文全部进行摩拓,除去无字砖或当时无法摩拓的残损砖,共取得783块墓志拓片。如果加上清朝末年出土的刑徒砖志,总数应有千方以上。
整个墓地规划整齐,墓坑集中稠密,排列有序,绝大部分都是南北向的。两座墓坑之间距离一般在0.5米左右,每排之间有着大约1米宽的间距。墓穴皆为长方形竖穴土坑。墓长1.8至2.3米,墓宽0.4至0.5米。墓坑很浅,较深的约有1米,一般深度有30至50厘米。墓穴内原来放置棺材,今只保留有棺板灰痕迹,铁制棺钉遗留很多,一具棺木应有14至16个。
墓坑中的人骨架保存比较完整,葬式清晰可见。每坑葬1人,葬式绝大多数是仰身直肢葬。死者头向,以向北的占多数;东西向墓坑,头向西的居多。总体来看,当时的埋葬习俗,是以头北脚南作仰身直肢葬式为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在522座墓中,能够观察鉴定的骨骼标本分属422个个体。关于性别,男性占98.2%。年龄在14至54岁之间,未见老年个体,死亡年龄最多的是25岁至34岁之间的壮年阶段(占49.5%)。因此,可以认为这批刑徒多是青壮年和中年犯人。根据鉴定报告的观察统计,刑徒死亡年龄比较低,其原因可能是与某些非正常死亡因素有关。直接暴力引起的骨骼创伤有29例,是用各种器械砍击所造成的。这些受创伤的个体死亡原因显然是属于“他杀”,而且多数是在受创后即刻就死亡的。从一些骨骼折后的错位愈合和严重的遭受感染的痕迹来推测,当时对受创刑徒的治疗措施极差。通过对骨骼创伤实例的观察鉴定,足可表明当时刑徒所受到的残酷迫害是极其严厉的。
在这处墓地中,虽然这些墓葬大都具有完整的葬具和墓志砖,而且墓坑的排列也井然有序,但随葬物品却极为少见,当然这与刑徒的身份地位恐怕是有关系的。镌刻铭文的墓志砖,几乎每座墓中都有随葬,一般是2块,少者1块,也有随意放置几块的。这些墓志砖都是利用不同规格的残缺废弃砖块,绝大多数是用城砖,为东汉时期建筑遗址与墓葬中常见的用砖。砖长48厘米,宽24厘米,厚12厘米。
这批刑徒砖志的铭文,是先用朱笔将要刻的铭文写于砖面上,然后再依朱笔字迹刻出。铭文都是自右向左写刻,全部用隶书。有的书法刻工相当规整,也有比较草率的。这批刑徒砖铭,是除碑刻、简牍之外数量最大的一批汉代书法资料。砖铭内容主要是记录刑徒的部署、无任或五任、来自郡县狱所、生前判罚的刑名、刑徒姓名、最后是死亡年份日期。例如:
“右部第三无任任城/髡钳时叔永初二年/正月廿八日物故/死在此下”。(8排7号墓)
“□□陈留俊义完/城旦张仲永初二年十/月廿九日物故死在/此下”。(8排10号墓)
“五任南阳鲁/阳鬼新胡生/代路次元初/六年闰月”。(11排39号墓)
“无任颖川舞阳/司寇木召元初六/年闰月十八日死”。(1号探沟9号墓)
“无任南阳武/阴完城旦捐祖”、“永初元年七月九/日物故死在此/下”、“无任捐祖”、“(右侧残)故死在此下/宫不负/寄葬”。(2号探沟10号墓)
从刑徒砖铭文中得知,这批刑徒来自东汉京都雒阳周边的11个州,其中以豫州的颖川、汝南,兖州的陈留,荆州的南阳4郡占数最多。若以县来统计有229个,《汉书·刑法志》记载:“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狱所,其冤死者多”。按此数目,砖文所记狱所占到百分之十一。统计全部砖铭中记录死亡日期的有355块砖,最早的年号是汉明帝永平五年(公元62年),最晚的年号是汉灵帝熹平元年(公元172年),前后共有110年时间。本次发掘中,出土砖志的具体年代,是自永初元年(公元107年)至永宁元年(公元120年)前后只有13年时间。记录年号最多的是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年)和元初六年(公元119年)。表明在这两个时间段里,刑徒的死亡率比较高。
砖志铭文中标记刑名的有408块,所见刑名共有4种。一为髡钳,是五岁刑,“剃发曰髡”,颈带铁钳服刑,为最严酷的刑罚。二为完城旦,是四岁刑,较髡钳略轻,不剃发服刑。三为鬼薪,是三岁刑,主要是上山砍柴“伐山之薪”,女刑徒择米也。四为司寇,是二岁刑,文献称“男备守、女为作”服劳役吧!在这四种刑罚中,记髡钳的最多,为249块,占据一半。记完城旦的有117块,占四分之一强。鬼薪刑为27块,司寇刑仅有15块。可见征集到京城服劳役的刑徒,多为罪刑较重的刑徒。
砖铭中记有“左部”或“右部”,它们都是专门管理服劳役的刑徒的机构。刑徒死亡后,立有专门登记的簿册,这些砖铭很可能是根据簿册上所记的内容而书写的。“无任”与“五任”两词是专用于服劳役的刑徒的。“无任”是指没有技能可供役使的刑徒,服劳役时要带刑具;“五任”是指有技能的刑徒,能够操作木、金、皮、设色、博植五事技能。在这批发掘出土的刑徒砖中,标记“无任”的有291块,标记有“五任”的仅有8块,两者相差悬殊。砖铭中末尾常有“死在此下”一语,古代“死”与“尸”二字通用,是指死尸埋于此地之下。
东汉雒阳刑徒墓的发现与发掘,通过研究可以丰富与补充历史资料,为了修筑与维护京都雒阳,当时的统治者从全国许多郡县狱所征调刑徒到京都服役,这些负担了替帝王贵族修建陵墓、建造宫苑、府第、太学、筑城修路、治水挖河等繁重体力劳动。结合历史文献记载,这种集中使用刑徒的现象,在秦汉时期最为突出,两汉时代稍有减少,但直到南北朝时期,官府工业中还曾大量使用刑徒。
东汉刑徒墓砖志,每块砖志刻字不多,但却简单明了的记录了死者的基本情况,可称是简练草率的墓志铭。铭文采用隶书镌刻,刚劲古朴,华美端庄,虽非名家手笔,但其字体亦是迥然生辉。近千块砖志拓本,俨然构成一部精美绝伦的书法字帖,是临摹、观赏、研究书法的珍贵资料。
公元1915年,罗振玉在《恒农冢墓遗文》中称“百余砖者不异百余小汉碑也”,他购得砖志拓本,“为之惊喜,如获异宝”。当我们看到经过科学发掘出土的700余块砖志拓片,无不为之感到更大惊喜。汇集考古发掘出土的刑徒砖全部拓片,并整理记录前人著录的砖志铭文,以及一些相关文物单位收藏的刑徒砖铭文,总计约有千方,全部整理编写成书,名为《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上、下两册,全书约500余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即将出版发行。
来源:书法杂志